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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21 頁-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首長、縣(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中遴聘之:一、不動…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受理不動產經紀人員懲戒案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一、通知檢舉或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三、提付本會會議審議。四、製作懲戒決定書。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檢舉或被…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證明)字號、住所或居所。二、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所屬經紀業之名稱、營業處所。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四、出席委…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受理不動產經紀人員獎勵案後,應將相關文件及資料,提付本會會議審議,並決定獎勵方式。
-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會對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案,應於審議決定後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被獎懲者、被獎懲者所屬經紀業、原核發經紀人員證書之主管機關及提送獎懲之機關、團體或人員。前項獎勵決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 行政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14條 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例賠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 行政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6條 …付之實例。第一項調查得採用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之資訊。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條 …其可靠性。前項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2條 下列機構、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一、設有地政、不動產或法律等相關系(所)、科之大專校院。二、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各地同業公會。三、其他經登記或立案滿三年…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7條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一、民法、土地法規及相關稅法。二、不動產權利移轉、使用限制相關法規及實務。三、不動產交易相關契約書及經紀實務。四、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五、其他與不動產有關之課程。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9條 參加專業訓練之不動產經紀人受訓完成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時數之證明書。參訓人員於課程期間應按課程別核實簽到退,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不予計入。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申請以於原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應繳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所稱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經紀業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第二款相關項目必要時得予整併:一、經紀業之組織規模。二、個人資料檔案…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經紀業應將訂定之計畫,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計畫修正時,亦同。經紀業應於申請開業備查時一併將計畫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本辦法發布施行時,已完成開業備查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將計畫…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經紀業應配置適當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與其他相關保護…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經紀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經紀業經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經紀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視為該經紀業者所蒐集持有,於蒐集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監督。前項個人資料有必要上傳直營總公司或加盟總部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以防範發生個人資料洩漏…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經紀業應依已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與蒐集、處理及利用流程,分析評估可能發生之風險,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紀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紀業所屬人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公司或商號名稱;其屬加盟經營者,應告知加盟品牌名稱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名稱。經紀業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經紀業利用個人資料進…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紀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為利用之情形。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經紀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經紀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紀業於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是否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三、如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紀業與當事人簽訂之委託書,應於委託期限屆滿時主動刪除或銷毀。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經紀業對當事人刪除或銷毀委託書之請求,如認有執行業務所必須之情形,得不予刪除或銷毀,並應將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當…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紀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經紀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紀業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採取適當之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