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14條 法規: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4條 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例賠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