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6條 經紀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經紀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