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者,應繳納登錄及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應繳納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