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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2條 …、飼養、捕撈、撿拾、養殖或其他類似行為等,並以之為業者。二、經營事業:指於重要濕地範圍內,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進行經營謀利行為,並以之為業者。三、旅遊事業:指於重要濕地範圍內,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
  2.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3條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二、申請人經營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為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者,免附。三、重要濕地申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計畫書,包含使用面積之名稱、地點、種類、周邊環境現況、數量、材料及…
  3. 行政礦業法 第32條 …主管機關登記之區域,得由主管機關訂定申請人資格條件、資金、所經營事業之性質與開採規模及其他必要條件,公告定期接受申請設定礦業權。但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撤銷或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廢止礦業權核准之區域,原礦業權者不得重新提出申請;該…
  4.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6條 經核准變更規劃之申請案,申請人應視其經營事業之需要,於營運前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
  5.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本部備查,並副知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事業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內者,應…
  6.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經核准設立之區內事業,其經營事業或加工製造之產品種類有變更或增減時,由管理處或分處審查核定。
  7. 行政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序之撥款。二、商港服務費收入。三、財產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其他機關(構)之收入。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提撥之年度盈餘分配收入。五、航港局經營及管理之國內商港營運收入。六、原商港建設費撥入。七、本基金之孳息收…
  8.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第3條 …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應提出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一、經營事業種類。二、經營計畫。三、財務計畫。前項第二款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經營公司之公司章程或專責單位之組織。二、附屬事業自行經營或委託其他機構、團體、…
  9.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依法令須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應於取得交通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核准後,始得經營。
  10.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3條 …鐵路機構申請辦理附屬事業,應具備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一、經營事業種類。二、經營計畫。三、資金總額及款項來源。四、損益估計表。五、章程:其以子公司經營者,除子公司章程外,並應包括母公司修改章程。前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依…
  11. 行政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2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以下簡稱投資經營)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得自行規劃辦理或由公民營事業機構提出申請。經營機構得依商港經營發展需要及案件性質採下列方式辦理前項業務:一、綜合評選:指經營機構…
  12.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2條 …管之公有財產,得以設定地上權、出租或作價投資之方式,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使用。
  13. 行政商港法 第3條 …之計數、點交、點收、看艙或貨物整理而受報酬之事業。十三、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由主管機關設置之國營事業機構。
  14. 行政商港法 第6條 商港區域之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徵詢商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或層轉行政院核定。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
  15. 行政商港法 第7條 國際商港需用之土地,其為公有者,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依法申請讓售取得,或由航港局依法辦理撥用;其為私有者,得由航港局依法徵收,或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利,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
  16. 行政商港法 第8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貨物通關及行李檢查所需之場地,其場地免納地價稅。商港區域內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取得之土地,其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商港區域內應劃…
  17. 行政商港法 第10條 …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等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由政府委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維護外,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自營,或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得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者,…
  18. 行政商港法 第12條 …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商港服務費應繳交航港建設基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向不特定之商港設施使用人收取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上限,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9. 行政商港法 第13條 商港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其打撈、清除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所有人不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或通知之限期打撈、清除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打撈、清除。所有人不明…
  20. 行政商港法 第14條 …物清除之。前項使用人或管理人不為設置或清除時,國際商港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通報航港局會商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採取適當之處理措施,或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逕行清除;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辦理,所需清除費用,由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負…
  21. 行政商港法 第15條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疏導航運、便利作業,得…
  22. 行政商港法 第16條 商港區域內滯留之船舶,經依法查封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限期通知運送人或貨物所有人將貨物轉船裝運或卸貨進倉。屆期不辦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逕行卸貨進倉,並限期通知運送人或貨物所有人繳清各…
  23. 行政商港法 第17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配合船舶載運進口大宗民生必需品或工業原料之運輸,應優先指定船席停泊裝卸。
  24. 行政商港法 第19條 …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查核後,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排船席。但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航港局核准後,再補辦入港手續。船舶進入國內商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十二小時前,…
  25. 行政商港法 第22條 …商港區域內之船舶於颱風警報發布後,應自行加強防颱措施或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示移泊或出港。船舶不依前項指示移泊或出港者,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必要之處分。商港區域內之船舶發生災害,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
  26. 行政商港法 第23條 船舶入港,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船席或錨地停泊。但有危急情況須作必要之緊急停泊者,得於不妨害商港安全之情形下停泊,事後以書面申述理由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報備。
  27. 行政商港法 第24條 …其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船長應立即處理,並以優先方法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採取緊急措施。
  28. 行政商港法 第25條 …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腐蝕性之危險物品者,應先申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停泊地點後,方得入港。船舶在港區裝卸危險物品,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之同意。對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危險物品,應由貨…
  29. 行政商港法 第26條 …、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應儘速或於入港時即行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在航路上發現有礙船舶航行之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障礙物,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隨時發布航船布告。
  30. 行政商港法 第27條 …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以便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