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第4條 法規: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依法令須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應於取得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核准後,始得經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