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交通部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其審查及核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權限之一部,委辦該地方政府依本規則規定執行之。交通部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其審查及核准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權限之一部,委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規則規定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