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交通部審查及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有助於鐵路運輸或建設者。二、財務計畫具可行性者。但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不在此限。三、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四、不得有礙或影響鐵路運輸安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