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應提出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一、經營事業種類。二、經營計畫。三、財務計畫。前項第二款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經營公司之公司章程或專責單位之組織。二、附屬事業自行經營或委託其他機構、團體、個人經營之方式。三、其他相關事項。第一項第三款之財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資金總額。二、資金來源。三、預期收益。四、附屬事業盈餘挹注本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