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24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24條 裝有核子動力之船舶或裝載核子物料之船舶,非經原子能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入港。前項船舶應接受航港局認為必要之檢查,其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船長應立即處理,並以優先方法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採取緊急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