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26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26條 船長於航路上發現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應儘速或於入港時即行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在航路上發現有礙船舶航行之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障礙物,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隨時發布航船布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