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6條 法規: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6條 經核准變更規劃之申請案,申請人應視其經營事業之需要,於營運前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