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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變更規劃,應自領得完成使用之相關證照之次日起一年後,始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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