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駁回: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面積比率、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二、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三、申請違反依第十條規定公告之內容。四、不符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五、未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及期限辦理。六、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不適宜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