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告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一、受理機關。二、受理申請期限。三、各園區容許變更規劃之用地類別。四、各園區允許及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五、其他必要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公告事項,主管機關得因政策或產業發展之變化予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