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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為產業發展之需要,主管機關應視各產業園區之實際需求,分區或分期辦理公告受理各產業園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
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在尚未移交接管前,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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