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審查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計收回饋金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機關代表、園區廠協(聯)會代表、產業公會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前條第三款事業計畫,應就下列事項分別表明之:一、用地變更規劃之事由。二、用地變更規劃後之用途。三、用地變更規劃之位置、範…
- 第20條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前項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第十條規定之受理機關繳納,並…
- 第21條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文件,由受理機關先行辦理書面審查,其內容有缺漏或未繳納審查費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如有特殊情…
- 第22條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辦理實地勘查;勘查時,應邀同有關機關、園區管理機構,並通知申請人到場;勘查後,應…
- 第23條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即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於擬變更規劃之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
- 第24條申請人應於收到前條第一項通知之翌日起六十日內,舉行公開說明會。申請人依前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時間、地點、方式、變更規…
- 第26條依前條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決議。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
- 第27條審查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28條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駁回: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面積比率、用地用…
- 第29條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無前條應予駁回之情形,且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園區更新活化、改善生活品質或價值提升等發展需求,經審查…
- 第30條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先行繳交回饋金時,應命其於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繳納;必要時,得展延繳交回饋金…
- 第31條經核准之用地變更規劃案,嗣後如經查明申請人係以偽造或變造之文件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回復其用地為原規劃之使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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