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6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6條 商港區域之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徵詢商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或層轉行政院核定。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