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8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8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貨物通關及行李檢查所需之場地,其場地免納地價稅。商港區域內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取得之土地,其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商港區域內應劃設海岸巡防機關所需專用公務碼頭;其租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