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4 部 條文 6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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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4條 …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掌如下: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處理消費爭議申訴事項。二、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處理消費爭議調解事項。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
  2.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8條 …者保護官對於直接涉及本人、配偶及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之消費爭議案件,應行迴避。消費者保護官如有應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者,所屬機關首長應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申請,命令消費…
  3. 行政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骸)存放單位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等事項,應依委託契約辦理;有消費爭議時,殯葬服務業應予處理。
  4.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9條 …議時,一方仍得提請民航局調處。民航局為協助調處前項事宜,得設消費爭議調處委員會;該會設置要點由民航局另定之。
  5. 行政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並營業一年以上。二、最近一年無違反金融相關法規,或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不妥適受主管機關處分或糾正之情事,或有違反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發行機構擬合作之國外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低實收資本額為等值新臺幣三…
  6.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人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時,與特約機構如有涉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消費爭議,應由特約機構及與特約機構簽約之發行機構負舉證之責,且發行機構應訂定當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有未獲提供時之爭議帳款處理程序。四、發行機構應對網際網路交易建立風…
  7.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9條 …間加計三個月之期間,如未滿五年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但發生金融消費爭議時,應保存至該爭議終結為止。本法第十條第四項所稱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係指金融服務業以電子設備留存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相關作…
  8.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之設立,應由全體願任董事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設立許可:一、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二…
  9.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定,修改時亦同。前項業務規定中,應規定下列事項:一、提供金融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二、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四、請求金融服務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
  10.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設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必要時得予增加。評議委員應由爭議處理機構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評議委員應…
  11.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6條 評議委員對所知悉金融消費爭議之資料及評議過程,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爭議雙方之同意外,應保守秘密。
  12.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2條 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前項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前項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
  13.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5條 …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一、申請不合程式。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六、當事人不適格。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
  14.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為指定時,應考量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之屬性及專業性,以書面載明指定日期,通知受指定之法人,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
  15.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條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16.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5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
  17.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3條 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依本法設立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
  18.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3-1條 …人,對於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間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由二十人以上金融消費者以書面授與評議實施權後,以自己名義,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為金融消費者進行評議程序。前項金融消費者於申請評議後作成評議…
  19.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 金融消費爭議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所知悉金融消費爭議之資料及評議過程,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爭議…
  20.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20條 …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爭議處理機構為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請求金融服務業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受請求之金融服務業未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者,爭議處理機構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21.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22條 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涉及眾多金融消費者或金融服務業且事件類型相似者,或涉及重大法律適用爭議者,爭議處理機構對該等爭議事件得暫時停止處理,並針對該等爭議事件擬訂爭議處理原則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依該處理原則繼續處理,或向有權解…
  22.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24條 …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一、申請不合程式。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六、當事人不適格。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
  23.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32-1條 …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得令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財務及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之相關資料。
  24.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4條 …之規劃。(二)隱私保護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機制。(三)用戶消費爭議處理管道。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一)經核配無線電頻率者負有提供設置應變相關設施之義務時,應提供災防告警訊息服…
  25.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12條 …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機制,並說明其公開揭露之方法。(三)訂有用戶消費爭議處理管道。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一)載明災防告警訊息服務或其他應變服務,其中包含符合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6. 行政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 第2條 …度電信服務營業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三、各電信事業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總數達六百件以上,或各電信事業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總數占前一年度公告消費爭議案件總件數之比例排名前四分之三以內。除前項規定外,主管機關為保障消費者權…
  27. 行政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 第5條 …度電信服務營業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三、各電信事業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總數達六百件以上,或各電信事業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總數占前一年度公告消費爭議案件總件數之比例排名前四分之三以內。除前項規定外,主管機關為保障消費者權…
  28. 行政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 第6條 第二條與前條之考量因素涉及電信消費爭議案件項目及數量時,應以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公告之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之統計數據為考量依據;於電信消費爭議處理報告書未公告前,依本會公布之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之統計數據為之。於本法施行後…
  29.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者: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電信服務者。二、電信消費爭議:指電信消費者與電信事業間,因電信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三、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傳真、手機簡訊、電子信件等電子化方式。四、電…
  30.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其組織章程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