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機構之組織與設立 第3條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其組織章程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