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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所屬人員與調處委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電信事業之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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