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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7條評議委員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
- 第8條有關爭議處理機構所檢附之資料,評議委員應於評議程序完畢後,返還於爭議處理機構。
- 第9條評議委員應在爭議處理機構訂定之時程內,完成評議程序,以避免拖延評議程序,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 第10條評議委員有違反第六條至前條規定者,爭議處理機構得為必要之處置。
- 第11條評議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評議:一、評議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居家屬之利益。二、…
- 第12條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
- 第13條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
- 第14條對於申請評議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第十五條所定應不受理評議之情形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申請書不合法…
- 第15條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 第16條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後,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應續行評議。續行評議案件,應由評議委員會…
- 第17條評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視申請評議案件需要召集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評議委員互推一人代理。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
- 第18條評議決定,除合於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件外,應自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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