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指定之金融相關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以下簡稱受指定之法人)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完成設…
- 第25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同一原因事實,係指同一金融服務業者提供同一金融商品或服務,致生損害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金融消費者…
- 第27條受指定之法人應於受指定日期之翌日起三日內對外公告下列事項:一、指定之主管機關名稱、指定之公文發文日期與文號及指定日期。二…
- 第28條金融消費者授與評議實施權時,應填具評議實施權授與同意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檢具已向金融服務業完成申訴程序之證明文件。金融消…
- 第29條受指定之法人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及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金融消費者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
- 第30條受指定之法人申請評議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受指定之法人及金融服務業。…
- 第31條受指定之法人申請評議後,因部分金融消費者終止評議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爭議處理機構應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評…
- 第32條受指定之法人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依第十六條規定,得試行調處;受指定之法人得經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部分或全部金融消費者之同…
- 第33條受指定之法人不得向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金融消費者請求報酬或費用。
- 第34條團體評議,本章未規定者,適用前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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