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檢具之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總體規劃:
(一)市場趨勢及經營策略。
(二)服務型態、營業區域及資費規劃。
(三)預定開始服務日期。
二、財務結構:預估未來五年財務結構、資金來源及運用規劃。
三、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
(一)組織結構。
(二)人力資源運用及發展計畫。
(三)直接及間接之股東結構。
(四)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股比例。
(五)董事名單、監察人名單、經理人名單、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名簿。
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
(一)依第一款第二目所列服務型態,按其營運規模提出足以維持服務品質之規劃。
(二)隱私保護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機制。
(三)用戶消費爭議處理管道。
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
(一)經核配無線電頻率者負有提供設置應變相關設施之義務時,應提供災防告警訊息服務或其他應變服務之規劃。
(二)負有核對用戶身分之義務時,應提供用戶身分查核確認方式。
(三)使用國際直撥電話網路識別碼或撥號選接網路識別碼提供長途、國際通信服務,負有接續受話之義務時,應提供取得話務傳送至受話號碼所需路由資訊之機制。
(四)其他應履行義務之說明及執行方法。
六、其他營運相關事項:
(一)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資訊之公開揭露機制:1.服務供裝時程。
2.障礙修復時間。
3.提供多元客服管道及免付費客服專線。
4.報修管道方法種類。
5.寬頻上網速率。
(二)終止或暫停服務之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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