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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9 頁-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 …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9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定之規定。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 行政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第2條 外來人口進入臺灣地區停留者,依條約或協定申請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每件每五年效期新臺幣三千元。但基於互惠原則,得免徵、減徵或停徵申請費用。前項所稱外來人口,指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情形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事後補送正本。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國際傳遞及利用。
-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11條 …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四、申請目的或文書內容明顯違反國際條約、慣例或領務轄區當地之法令。五、提出之文書明顯為偽造或變造。六、提出之文書因有關國家或地區拒絕協助,或因其他原因無從查證。七、依第九條第二項提出之文書影本,…
-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2條 …合作發展事務,除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已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1條 為規範條約與協定之締結程序及其法律效力,特制定本法。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2條 …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4條 條約及協定之簽訂,由外交部主辦。但條約及協定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且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者,不在此限。主辦機關就條約及協定談判及簽署代表之指派與全權證書之頒發,應依國際公約及慣例辦理。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5條 外交部主辦之條約或協定,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者,外交部應隨時與有關機關密切聯繫,或請其派員參與。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於研擬草案或對案及談判過程中,應與外交部密切聯繫,並注意約本文字及格式是否正確合宜,必要時並得請外交…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6條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7條 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經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而經行政院同意者外,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定,始得簽署。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8條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9條 條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或外交考量者,行政院於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時,應標明機密等級,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10條 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11條 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並副知外交部,於完成國內程序及依條約之規定互換或存放相關文書生效後,由主辦…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13條 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必要時,得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並得約定於條約或協定之解釋發生歧異時,以第三國文字之文本為準。專門性或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14條 條約或協定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解釋換文、同意紀錄、議事紀錄、附錄或其他相關文件,應併同條約或協定報請行政院備查或核轉立法院審議及送外交部保存。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15條 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應會同外交部製作條約或協定備簽正本,正本經簽署後,屬我方保存者,應於三十日內送外交部保存。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致送締約對方之換文正本,應於簽署後製作影印本,並註明本件與簽署正本無異後,連同對方致送我方…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16條 條約或協定之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或退出,準用締結程序之規定。
- 行政條約締結法 第17條 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締結之條約或協定生效後,外交部得請主辦機關提供執行情況之有關資料;其有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退出或解釋發生爭議時,外交部應協助主辦機關處理之。
- 行政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條約締結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外交部以外之機關,認為條約及協定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而宜由其主辦或與外交部共同主辦者,應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函請外交部同意或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始得辦理。外交部認為條約及協定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宜與其他機關共…
- 行政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主辦機關視情形就可能爭議、產業影響及民眾關心等事項,向產業代表或利害關係人說明溝通,宜舉行諮詢座談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聽取利害關係人與學者專家之意見;並應適時向立法院說明相…
- 行政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八條主辦機關於條約案簽署後,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時,如條約內容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者,應一併提出下列資料:一、基於影響評估確認之事實,提出具體之因應方案及補救措施。二、實施條約所需經費之估算與財源籌措之方式…
- 行政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立法院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多邊條約提出保留條款時,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主辦機關應於存放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書時,一併提出保留事項。前項保留事項得以納入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書,或以其附件方式提出。主辦機關接獲立法院依…
- 行政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條約案於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時,應同時提報條約生效日期。
- 行政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將條約或協定正本送外交部保存時,應連同「條約協定存檔登記表」及各約本可供編輯之電子檔一併送存,中譯本應併送存。
- 行政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除條約、協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之許可及管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