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第13條 法規:條約締結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相關法規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3條 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必要時,得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並得約定於條約或協定之解釋發生歧異時,以第三國文字之文本為準。專門性或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得約定僅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作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