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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條約締結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協定生效後,以適當方式周知及送請立法院查照。
但其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者,不在此限。
前項協定,行政院於備查時,並應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呈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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