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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條約締結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
必要時,得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並得約定於條約或協定之解釋發生歧異時,以第三國文字之文本為準。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得約定僅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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