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相關法規 條約締結法母法 第7條 立法院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多邊條約提出保留條款時,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主辦機關應於存放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書時,一併提出保留事項。前項保留事項得以納入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書,或以其附件方式提出。主辦機關接獲立法院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為之修正決議後,應視情況急迫性與必要性,擇期與締約他方重新談判,並儘速將談判情形向立法院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