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第5條 法規:條約締結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相關法規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5條 外交部主辦之條約或協定,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者,外交部應隨時與有關機關密切聯繫,或請其派員參與。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於研擬草案或對案及談判過程中,應與外交部密切聯繫,並注意約本文字及格式是否正確合宜,必要時並得請外交部派員協助。其正式簽署時,外交部得派員在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