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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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136 頁-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約或作成紀錄存查。主管機關對受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或機構得不定期查核。
-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5條 …其有關事項。三、情報工作紀律督導與查察有關事項。四、人員安全查核與安全考核有關事項。五、人員心理測驗及科學儀器檢測有關事項。六、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4條 …用情報人員之家庭狀況、社會關係、品德素行、工作考核及其他安全查核等相關資料。九、依相關法令規定,審認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推展之公股機構所生必要費用補償事項。十、執行情報工作所需圖資(含影像)。十一、情報工作所需使用電信管制射…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9條 密碼業務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籍之公務員,並需經所屬機關查核或考核通過。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工作人員,亦需經委託機關查核或考核通過。前二項人員隸屬單位應確實查察其任職期間之言行動態,如有影響安全之異常情事,應…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3條 …定所屬之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同性質單位,負責綜理本辦法所訂查核事項。各情報機關所屬其他機關(構)、單位,應配合執行本辦法所訂安全查核事項。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4條 安全查核之對象如下(以下稱受查核人):一、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二、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視同情報機關,其主管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之人員。三、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四、情報機關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機關首長核定,免予辦理安全查核作業而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一、機關委任之律師,於提供法律訴訟服務時,確有接觸機密資訊必要,並簽訂保密契約,願確遵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者。二、其他緊急情況下…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6條 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項目如下:一、對國家忠誠度。二、受外國勢力影響。三、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五、身體狀況資訊。六、違反安全事件資訊。各情報機關得就前項所列項目,蒐集受查核人下列資訊:一、國…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7條 …家忠誠度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一)涉及任何破壞、間諜、叛亂、恐怖主義、煽動等活動或其他以推翻政府更改政體為目的之行動。(二)與鼓吹以武力、暴力手段推翻政府之人士或組織交往或對其…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8條 …勢力影響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一)一親等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人,係外(籍)國人士或長期居住在國外。(二)一親等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人為大陸人士或長期居住在大陸地區。(三)未…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9條 …犯罪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一)觸犯一切非告訴乃論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或施以保安處分確定。(二)有被宣告「累犯」之犯罪紀錄。(三)涉及內亂、外患、瀆職、偽造、煙毒、槍械、強制…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0條 …財務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一)曾有無法償付金錢債務之前例。(二)無力或不願償還債務。(三)對薪資以外之金錢或財物來源無法解釋。(四)與賭博、濫用藥物、酒精中毒或其他有安全顧…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1條 …狀況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一)經公立醫院專業心理醫師診斷後,認受查核人有異常狀況,可能造成其心理、社交上及職業上之功能障礙。(二)經公立醫院專業心理醫師診斷後,具有高風險、…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2條 …事件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一)未經核准洩漏公務機密資訊。(二)蓄意或多次過失而引起之違反保密安全事件。(三)非法或進入未經授權之任何資訊系統。(四)違反機關資訊保密安全規定…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所稱定期查核,指受查核人於任用後,因其業務職掌範圍或執行專案任務,有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事項者,依機密等級之區分,而辦理之定期性安全查核。前項定期查核之種類及接密權限區分如下:一、甲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4條 各類查核之審查資料涵蓋期限如下:一、甲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十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二、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七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三、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五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受查核人與大陸地區關係之相關資料…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5條 查核機關得擇下列方式,獲取查核作業所需資料或驗證受查核所填報之資料:一、調取機關內部或受查核人原任職機關對受查核人既有之個人資料。二、向資料業管機關或法人團體函調相關資料。三、得通知受查核人或關係人,就查核內容陳述意見,…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6條 受查核人在前次查核效力存續期間,有以下情事之一,得實施不定期之安全查核:一、職務異動、升等、晉升或將派赴專案任務者。二、預備將受查核人之接密等級提升。三、受查核人結婚前,或發覺受查核人有與非親屬間發生同財共居之情形者。四…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7條 情報機關辦理安全查核,應本公平、公正之立場,對受查核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8條 安全查核結果,應以書面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三十日內核定之,並於核定後三日內,通知受查核人;必要時,得於辦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延長二十日,但以一次為限。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9條 依第十三條所辦理之查核,其結果及效力如下:一、認有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之安全顧慮者,應判定該次查核不通過,受查核人為本機關人員者,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不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非本機關人員者,不予分配訓練、任用或…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9-1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人員,其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除適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外,若有下列情事者,應為不通過查核之判定:一、有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兩種以上之安全顧慮。二、有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0條 受查核人於安全查核程序中所提供之資訊,經發覺重大事項有隱匿事實或為不實之陳述時,查核機關得以告知要項而不告知內容方式,給予一次重新陳述機會,受查核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再有隱匿事實或為不實之陳述時,無論有否安全顧慮,該次查…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0-1條 安全查核被判定不通過者,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辦理,但不通過之原因已消滅者,得檢具事證,不受限制。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1條 查核效力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受查核人所屬單位主管,認受查核人有持續接觸相對等級之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者,應重行辦理查核,查核內容依受查核人之接密等級區分之;未重行辦理者,迄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2條 機關現職人員查核未獲通過原因為下列情形者,應限制其擔任情報工作之職務或採取必要之安全管制措施:一、受查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結婚對象或同財共居之人,具外國或大陸地區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身分、現在或曾經擔任大陸地區黨務、…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3條 受查核人對安全查核結果認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其個人權益者,應於查核結果之通知達到十日內,以書面向所隸情報機關陳述意見或申辯。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4條 受查核人之陳述意見或申辯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受查核人簽名蓋章:一、受查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代理人者,亦同。二、陳述意見或申辯事項。三、事實及理由。四、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影…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5條 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認有變更受查核人之安全查核結果者,應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定後,重行辦理安全查核,並採取必要之安全管制措施。情報機關接獲受查核人之書面陳述意見或申辯,經審查認有理由者,應於三十日內重行辦理安全查核…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6條 因安全查核所得相關資訊,應依法保護之,由各情報機關依機關檔案方式管理。為確保安全查核資訊之保密安全,各情報機關得設置安全查核檔案室,指定專責人員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