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4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24條 受查核人之陳述意見或申辯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受查核人簽名蓋章:一、受查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代理人者,亦同。二、陳述意見或申辯事項。三、事實及理由。四、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影本或繕本。五、提起之年月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