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0-1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20-1條 安全查核被判定不通過者,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辦理,但不通過之原因已消滅者,得檢具事證,不受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