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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因安全查核所得相關資訊,應依法保護之,由各情報機關依機關檔案方式管理。
為確保安全查核資訊之保密安全,各情報機關得設置安全查核檔案室,指定專責人員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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