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受查核人之陳述意見或申辯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受查核人簽名蓋章:一、受查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代理人者,亦同。二、陳述意見或申辯事項。三、事實及理由。四、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影本或繕本。五、提起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