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5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機關首長核定,免予辦理安全查核作業而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一、機關委任之律師,於提供法律訴訟服務時,確有接觸機密資訊必要,並簽訂保密契約,願確遵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者。二、其他緊急情況下,有充分證明在有限時間內,確實無法遵循本辦法完成安全查核,並經權責長官核定授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