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安全查核之對象如下(以下稱受查核人):一、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二、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視同情報機關,其主管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之人員。三、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四、情報機關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規劃任用之情報協助人員於必要時,始進行安全查核。五、派任、配屬或支援本機關,而有接觸本機關之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者。各情報機關得於必要時,查核前項受查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共居之人員等有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