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受外國勢力影響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一)一親等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人,係外(籍)國人士或長期居住在國外。
(二)一親等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人為大陸人士或長期居住在大陸地區。
(三)未依規定報告或未據實填報與外(籍)國人士或大陸人士往來之事實。
(四)與外(籍)國人士或大陸人士有不明原因之金錢或利益往來。
(五)與外國或大陸情報單位之人員或勾結者,有未經授權之往來或曾接受就學、生活上資助。
(六)涉嫌或已證實為外國或大陸情報單位運用者。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一)認定受查核人之一親等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人員係外國或大陸公民或長期居住在國外或大陸地區,惟不構成不可接受之安全風險者。
(二)與外(籍)國人士或大陸人士之接觸,係因公務需要所致。
(三)與外(籍)國人士或大陸人士之接觸,係非正式且不頻繁,且均據實陳報。
(四)往來之金錢利益極微,不足以影響人員安全風險者。
(五)已依規定即時向有關單位報告一切來自外國或大陸人士或組織之接觸、要求或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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