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的搜尋結果
相關法規
- 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 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 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 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10 頁-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7條 …關主題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推廣應用。五、參與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主題之規劃、展覽文案之審訂或撰寫。六、舉辦演講會、討論會、座談會等相關學術活動。七、其他有關修纂事項。為執行前項修纂計畫,得採任務編組,並指定一人為主持…
-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8條 審編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典藏保管、修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二、第二科:檔案文物史料之登錄、整理、編目及建檔等事項。三、第三科:檔案文物史料數位化作業、數位檔保存與備份、轉存及檔案文物史料…
-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9條 采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訪視、採集登記、審議鑑定、移交等事項。二、第二科:器物類文物史料之整理、登錄建檔、修護、委託管理、註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三、第三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展示應用及推廣…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9條 …、檢選事項。六、碑碣拓本採集、登錄及管理等事項。七、臺灣民俗文物採集、整理、典藏、研究、展示、推廣、出版、鑑賞、修復及管理等事項。八、其他有關採集業務事項。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註銷:指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從典藏管理中永久除籍之程序。二、處置:指文物註銷後之處理方式。三、註銷品:指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之文物。四、參考品:指文物…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3條 本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註銷:一、文物不具備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之典藏價值者。二、文物移交至其他專業典藏機關或機構能有效提高利用之可能性,發揮更大典藏效益者。三、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文物毀損且無法…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5條 前條所稱註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文物基本資料。二、文物取得日期。三、文物現況說明與照片。四、文物擬註銷之原因。五、文物註銷後建議處置方式。六、其他重要事項。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6條 文物註銷之審定,除有嚴重毀損或滅失等無法審查實物之情形,應以實物審查為原則。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7條 文物經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後,依下列方式處置:一、作為參考品。二、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三、私人或團體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交主管機關管理之文物,得歸還原所有者。四、銷毀。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8條 文物未經註銷者應永久保存。參考品保存年限為三年。註銷品之減損應依國有財產法令有關減損規定辦理。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0條 註銷品銷毀應制定銷毀計畫,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一、擬銷毀文物及數量。二、審鑑委員會會議紀錄。三、擬銷毀文物現行存放地點。四、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註銷品之銷毀,應會同相關單位監辦。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1條 文物註銷之相關資料檔案及處置過程紀錄,應永久留存備查。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自文物註銷之日起半年內,於資訊網路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二個月。前項目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註銷品之原名稱、典藏號碼。二、取得日期。三、註銷原因。四、註銷後處置方式。五、註銷之法令依據。六、註銷核定日期及文號。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之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管理係指下列事項:一、文物之蒐集與典藏。二、文物之整理與建檔。三、文物之保存維護(包含保存環境、保存方法、日常維護、修復及運送等)。四、文物之註銷與處置。五、文物之推廣。六、文物…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政府機關或機構將經管文物送主管機關管理前,應造具相關表冊,並附照片、圖片或影音資料先行送請審定。前項表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政府機關或機構之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二、文物之名稱、類別、數量、附件、典藏號碼及所在地或保管…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私人或民間團體所有之文物(以下簡稱私有文物)欲交由主管機關管理者,得造具相關表冊,並附照片、圖片或影音資料先行送請審定。前項表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文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址及聯絡方式;為法人者,其名稱…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總統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移轉時,展覽中之文物,得先行造冊送主管機關,並於撤展後三個月內辦理移轉。前項規定於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準用之。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總統府得於本條例第五條所定期限屆至前先行移交部分文物,其期日由總統府與主管機關洽定之。前項規定以總統府於移交期限屆滿前累積之文物數量過於龐大,非先行移交恐有逾期之虞者為限。前二項規定於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準用之。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總統府辦理文物移交,由總統府偕同主管機關派員監交。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由主管機關偕同移交機關派員監交。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總統府辦理文物移交應造具移交清冊。前項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移交目錄。二、移交機關之名稱及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三、受移交機關之名稱及受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四、監交機關之名稱及監交人員之職稱、姓名。五、文物之名稱、類…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除準用前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將文物送達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二、移交清冊應記載事項應增列文物之運送方式。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移交清冊,其編造份數及用途如下:一、文物由總統府移交者,應編造一式三份分由移交人員、受移交人員及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及簽章,其中二份存主管機關,一份函復總統府。二、文物由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移交者…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指主管機關應自取得文物之日起半年內完成文物之目錄編製作業並公開之。前項目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文物之名稱及典藏號碼。二、文物之內容要旨。三、文物之取得日期。四、文物之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之二之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定義如下:一、來源性:文物原所有人、原持有人或致贈人身分特殊重要者;或屬國外贈禮並足以彰顯國家外交政策者。二、歷史性:文物具有重大歷史意義或可彰顯國家發展意義者。三、文化性:文物具備…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向主管機關申請文物應用者,應填具申請表單,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壞國家、社會法律秩序或侵害第三人權利、利益之虞等情事。申請之文物中如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之限制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文物之開放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文物如有不宜抄錄或…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主管機關將文物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管理及應用時,應訂定書面契約或作成紀錄存查。主管機關對受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或機構得不定期查核。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應用文物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非核准應用方式為之。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拆解或污損文物。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文物或變更文物內容及器材設備者。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應用文物之權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