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0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10條 註銷品銷毀應制定銷毀計畫,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一、擬銷毀文物及數量。二、審鑑委員會會議紀錄。三、擬銷毀文物現行存放地點。四、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註銷品之銷毀,應會同相關單位監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