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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自文物註銷之日起半年內,於資訊網路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二個月。
前項目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註銷品之原名稱、典藏號碼。
二、取得日期。
三、註銷原因。
四、註銷後處置方式。
五、註銷之法令依據。
六、註銷核定日期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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