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註銷:一、文物不具備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之典藏價值者。二、文物移交至其他專業典藏機關或機構能有效提高利用之可能性,發揮更大典藏效益者。三、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文物毀損且無法修護者。四、文物遭竊、搶劫或遺失,確認無法取回者。五、依法律或倫理考量,不宜繼續典藏者。六、文物保存易造成管理或安全疑慮者。七、文物種類或性質重複達一定數量者。八、其他不符典藏效益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