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相關法規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母法 第11條 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除準用前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將文物送達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二、移交清冊應記載事項應增列文物之運送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