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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逕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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