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總統府得於本條例第五條所定期限屆至前先行移交部分文物,其期日由總統府與主管機關洽定之。前項規定以總統府於移交期限屆滿前累積之文物數量過於龐大,非先行移交恐有逾期之虞者為限。前二項規定於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