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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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5條 …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二、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之研究、規劃及推動。三、政黨、附隨組織與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通報、調查、審定與移歸為國家檔案之研究、規劃及推動。四、政治檔案相關爭議事項之受理…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條 為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之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開…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辦理之;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構)辦理之。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4條 政府機關(構)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並編製目錄依規定程序報送檔案局。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檔案局審定政府機關(構)管有之政治檔案,應以檢視檔案目錄或檔案內容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邀請…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5條 政府機關(構)管有政治檔案於移轉為國家檔案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檔案立案及案件、案卷二層級編目。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三、檔案整理裝訂及儲存媒體可讀性查檢。四、檔案應依規定格式及命名原則辦理電子儲存。五、檔案應依案件…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6條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於該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並由該會、檔案局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促轉會應將前項審定結…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7條 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檔案編排描述及目錄補正。二、檔案保存狀況檢視及受損程度分級,並進行必要之修護。三、檔案複製儲存。四、定期進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五、其他必要事項。政治檔案於保密期限屆滿或解密…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8條 檔案當事人得申請與其本人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檔案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得申請之。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政治檔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一、經依法規核定為…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9條 非檔案當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依下列方式提供:一、屆滿三十年之政治檔案,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二、未屆滿三十年之政治檔案,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涉及個人隱私者,除經該個人同意,得於檔案局指定場所提供閱…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0條 政府機關(構)檢調政治檔案,除有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外,檔案局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檢調機密檔案者,應先經原移轉機關(構)同意後為之。前項政治檔案有不能提供情形者,其至遲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年限,依第八條第四…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1條 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2條 …表示意見;屆期未表示意見者,視為無意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如有平復司法不法、賠償、補償或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之急迫情事者,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優先處理。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3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之收費標準,由檔案局定之。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當事人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者,亦同。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4條 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並排除第十一條所列人員。前項爭議處理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行事項,由檔案局定之。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5條 因管理、審議、申請或檢調政治檔案所知悉之檔案內容,應依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有關法律處罰。
- 行政政治檔案條例 第16條 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行政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政治檔案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但政治檔案以外之檔案,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收費。
- 行政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第5-1條 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之人(以下簡稱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免收閱覽、抄錄費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
-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17-2條 …際人權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人權教育之統合規劃及業務督導。六、政治檔案開放、加害者識別與處置之協調及業務督導。七、威權象徵處置、不義遺址保存、轉型正義教育之協調及業務督導。八、平復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被害者權利回復、政治暴…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2條 …有規定外,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一、開放政治檔案。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3條 …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二、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之…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4條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18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前項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向促轉會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促轉會應作成紀錄。促轉會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情形,…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19條 明知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