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 第11條 法規:政治檔案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