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檔案編排描述及目錄補正。二、檔案保存狀況檢視及受損程度分級,並進行必要之修護。三、檔案複製儲存。四、定期進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五、其他必要事項。政治檔案於保密期限屆滿或解密條件成就時,自動解除機密;保密逾三十年仍列機密等級者,除原移轉機關(構)敘明有保密義務之法律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政治檔案解除機密後,檔案局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副知原移轉機關(構),以及為必要之解密措施,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有關解除機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