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辦理之;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構)辦理之。